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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有哪些?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22-11-29 10:18:03 来源: 财报分析网

应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有哪些?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相关知识:债权申报期限和范围

1、申报期限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2、申报范围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的申报问题,现行破产法无规定。按照法理,应为可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在所为之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

3、登记造册

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

编制债权表时,对于非金钱的债权,应当按照标的物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履行地的平均市场价格算定。对于以外币计算的金钱债权,按照破产案件受理时的人民币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换算。登记造册时,应当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予以分别登记。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怎么办?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因此,如果债权人未能债权申报期间内进行申报,并不必然导致其债权消灭。

债权人首先应注意,其权利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再次要注意公司清算程序是否已经终结:

如果已经终结,要注意债权人本身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再考虑清算组是否发行了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尚未终结,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清算组对此债权予以登记;对补充申报登记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对于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

标签: 债权申报材料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性质 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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